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3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3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4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2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7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6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闫国点,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7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毋次会,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6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毋自由,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8日,住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7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7日,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国点、毋次会、毋自由、***、***申请执行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1081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91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479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价值相当于4791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