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8446号
原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957607。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筱,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沙,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被告: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7189251Y。
法定代表人:岳劲松。
原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