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

漯河市春昊赢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2民初2号
原告:漯河市春昊赢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陶春霞,董事长。
被告: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大道洋湖景园商务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岳劲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春昊赢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信息及地址不确切,不能证明被告真实存在,应诉手续无法送达,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春昊赢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68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磊
人民陪审员 姚 冰
人民陪审员 史秀燕
二0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