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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558号 原告:上海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218弄1号14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