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782号
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印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先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印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先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