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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782号 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印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先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印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先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