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李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