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827号
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234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