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4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8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一审名称为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博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笔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盛世笔特公司无需支付款项24748.24元,华奥博展公司退还盛世笔特公司多支付的款项80685元,华奥博展公司支付影片2整改不合格对应该影片违约金2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华奥博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于影片2(产业互联/数字实战),华奥博展公司在2021年12月6日群内发送的链接文件并非是最终成片文件,华奥博展公司也没有提请盛世笔特公司验收,亦没有得到使用方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投资公司)书面认可,九洲投资公司及盛世笔特公司通过微信、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与华奥博展公司继续交流该影片的修改问题,一审法院仅以“技术人员的微信工作群”没有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为依据,判决该影片通过验收,盛世笔特公司对此不认可。2021年12月28日华奥博展公司技术负责人“**”与盛世笔特公司技术负责人***通时再次明确告知“3*7屏即影片2有问题,不能签验收单”,华奥博展公司回复“可以的”,说明华奥博展公司明确知道影片未通过验收。2021年12月6日后盛世笔特公司与华奥博展公司多次交流要求华奥博展公司按使用方要求继续修改影片(去掉DEMO标识(样片)、增加暂停播放键等),华奥博展公司都以付款为由拒绝修改,盛世笔特公司给华奥博展公司下发了《关于九州企业展厅项目四个影片制作合同解除事宜通知函》,并委托第三方公司重新加急制作影片,直至2022年3月才交付使用方并验收通过,现场现在使用的影片并非华奥博展公司最后提交的影片,所以华奥博展公司需退还盛世笔特公司已支付的影片2的款项。华奥博展公司恶意终止影片2(产业互联/数字实战)的继续修改工作,违反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华奥博展公司应该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至少按照影片2的合同费用支付30%即28800元违约金。 华奥博展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华奥博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盛世笔特公司向华奥博展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6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720.62元(暂计至2022年3月2日,以16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171720.62元;2.盛世笔特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盛世笔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华奥博展公司退还盛世笔特公司多支付款项80350元;2.华奥博展公司支付违约金1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华奥博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28日,盛世笔特公司(甲方)与华奥博展公司(乙方)签订《四个影片制作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九洲企业展厅项目。第一条:合同标的项目名称:序厅影片制作。一、验收标准:影片应不低于乙方提供的样片质量。二、1.透明屏主题形象墙;2.产业互联数字实战: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4.互动投影。三、详细内容:见附件。第二条:交付日期制作周期30天,乙方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影片相关内容制作任务并交稿。第三条:合同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420000元(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只监督影片质量,不对影片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全权负责与业主方对接,负责控制影片修改风险,直至业主方验收。第四条:付款方式及开票信息: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诚信启动金,即84000元。2.乙方将搜集资料、脚本优化,影片框架完成后提交给甲方,甲方需在3日内安排甲方影视部负责人、项目经理验收,乙方可继续履行后续制作,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40%进度款,即168000元。3.乙方影片及其相关内容完成最终版成片后提交至甲方,甲方需在3日内安排影视部负责人、项目经理、使用方验收,该影片符合使用方的制作要求并得到使用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进度款,即126000元。4.乙方应在提交成品影片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影片及其相关内容(含可编辑文件,电子版、纸质版)全部资料整理成套移交甲方,资料包括(1)原始素材;(2)三维可编辑模型以及所有贴图文件;(3)后期制作打包文件(音频/视频)提交给甲方,甲方需在3日内安排甲方影视部负责人验收符合可编辑要求,办理移交手续。自移交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的10%尾款,即42000元。8.乙方在申请合同进度款时应向甲方无偿提供与应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第六条:验收: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分阶段提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甲方验收负责人具体验收时间,甲方验收负责人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的2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因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收到乙方框架(软件成品)后三日内组织使用方进行审核。如使用方未如期审核则顺延审核时间(顺延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待使用方审核后两日内通知乙方审核结果。3.乙方保证严格按甲方签字确认后的框架进行制作,在框架约定内的软件内容经使用方审核不符要求的,乙方无条件按照使用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三日内予以整改,如三日内不能完成整改,乙方应向甲方书面说明理由并确定最终完成日期。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甲乙双方合同及软件制作框架约定范围内的修改要求,需双方再行协商费用,乙方在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后执行。第八条违约责任:1.在业主方及甲方严格执行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软件及相关内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本合同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如整改后依然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未支付款项,或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后5日内全额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本合同费用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4.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应按合同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前述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后有附件制作清单,1.透明屏/主题形象墙,**程序及硬件35000元,影片制作60000元;2.产业互联/数字实战,总价96000元;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总价129000元,备注:展示公安大数据、交通大数据,国资数据、工业智造云、数字商业、纪监大数据平台6大系统,综合总述与系统构架以及应用原理。解说员通过互动触摸屏幕,通过UI设计图文触摸讲解员也可调用实时系统并进行操作演示与说明。制作以UI平面设计方式制作;4.互动投影,60000元,备注:调整为3个互动场景(含有5个互动情景设计)。采用伪三维设计,配合UI互动触摸展示;差旅费17000元,税金23820元,总计420820元,优惠价420000元。 2021年7月28日,使用方九洲投资公司与盛世笔特公司签署《九洲集团创新展示中心多媒体软件/影片验收交接单》,载明“工程名称:九洲集团创新展示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北斗护航,4.数字沙盘互动场景设计,把原来物理沙盘的效果集成到屏幕上电子沙盘中,调整为3个互动场景,采用伪三维设计,配合UI互动触摸展示。3套。说明:施工单位按要求已经完成一版数字沙盘模型场景互动,但未满足使用方要求,经双方协商终止再调整制作。”签字栏处,九洲投资公司加盖公章写明“因未满足使用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终止。”盛世笔特公司加盖项目专用章。双方均认可的数字沙盘模型场景互动是指的影片是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 2021年7月29日,使用方九洲投资公司与盛世笔特公司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建设单位九洲投资公司,开工时间2021年1月26日,施工单位盛世笔特公司,竣工时间2021年5月30日,验收时间2021年7月29日,验收内容:本工程于2021年5月30日完成合同、图纸、以及要求所有施工内容,现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具体验收内容如下:1、基础装修、水电安装、***面、空调新风、消防末端移位改造已经完成。2、多媒体硬件、软件/影片已经完成。结论:多媒体软件/影片1.由于空管影片/数字实战UI互动程序完成后还在调整,调整时间过长,此两个影片程序甩项单独验收。2.北斗沙盘:施工单位按要求已经完成一版数字沙盘场景互动,但未满足使用方要求,经双方协商终止再调整制作。3.除空管影片/数字实战UI互动程序/北斗沙盘外其他影片、UI、互动程序中控系统等都已经按合同及要求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双方均认可空管影片不是华奥博展公司做的,数字实战影片是华奥博展公司做的2、产业互动数字实战影片,北斗沙盘指的是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影片。盛世笔特公司称数字实战UI互动程序是一整个影片,都是华奥博展公司做的。 华奥博展公司提交其员工与盛世笔特公司员工以及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2021年9月24日,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华奥博展公司:本项目所有内容文件制作完毕,现提交最终的完成品影片及所有过程文件,网盘内容过大,时间为30天,现将所有制作文件进行交接,请及时下载备份存档。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各位,刚咨询了领导,我们3*7的视频国庆节之后,提交修改意见哈。**-笔特:修改意见细节完善可以,结构解说词不能动了,否则只能另签补充协议了哈。2021年10月22日,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发送大屏修改意见。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故事线二的修改意见出来了。2021年10月28日,**(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华奥博展公司):故事线二修改完毕。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收到。2021年10月29日,***冉G(九洲投资公司)发送创新中心数字大屏展示内容修订意见。***冉G(九洲投资公司):这是故事线一需要修改的内容。2021年11月3日,**Mie了个mie(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Mie了个mie(华奥博展公司):故事线一修改完成。2021年11月5日,**Mie了个mie(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Mie了个mie(华奥博展公司):两个故事线的修改都在其中。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麻烦把故事线二无字幕未加“demo”水印的样片替换到程序里面,我们先运行一段时间哈。2021年11月10日,我在呢(盛世笔特公司):故事线一已投屏。2021年11月16日,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发送故事线二修改意见,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故事线二还有一处需要修改,麻烦处理一下。2021年12月6日,樊芋杉(九洲投资公司):上次说的更换车辆图片,改好了没哇?**Mie了个mie(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双方均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修改的意见与内容都是针对是2、产业互动数字实战影片的修改意见。 华奥博展公司提交其项目经理与盛世笔特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8月9日,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这块儿内容没啥问题,包括那个故事线,内容没问题,现在看呈现的效果。2021年8月10日,华奥博展公司:具体改的内容要根据甲方吧,看看甲方要改什么东西,如果改的不多的话呢,尽量我们赶紧做完以后让他们签个字,您这边是不是给他们出一个工作单,或者确认单什么的。**:可以,刚才我问他们那个樊芋杉啦,他说内容基本上没啥改的,不都是他们写的脚本,他们弄什么,估计就是呈现的效果啊,今天看一下之后有问题再看群里反馈。2021年9月7日,华奥博展公司:**,九州项目视频还有问题吗?**:我再问一下甲方,我刚打电话给他们那个樊经理,他们说他们这两天在弄保密资质,最快也是这周看完了。这边有信儿我就立马通知你。2021年10月18日,华奥博展公司:九州项目进展怎样了,业主方的修改意见什么时候能够给出来?**:甲方还是等甲方反馈,他们**组织会议,还没有讨论出结果来。华奥博展公司:进度好慢啊,可不可以催一下。**:好的,我再催一下。华奥博展公司:第三笔款,您那边可以付一部分吗?**:先看甲方的反馈啥意见把,这个我做不了主。2021年11月26日,华奥博展公司:九州项目到目前为止已经按照业主方意见更改完毕,还有什么要修改吗?如果没有请支付第三笔费用款项。发票在2021年6月16日已经开具给贵司。2021年12月28日,华奥博展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华奥博展公司:**,所有资料以及工程文件都在里面,交接给您,请接收。**:好的。华奥博展公司发送《九州集团项目验收单20211206》,华奥博展公司:**,项目到现在已经完成了,还需要你这边签下验收单。**:这个暂时签不了,其中3*7屏和北斗都有问题,具体问题我们找时间详细沟通。华奥博展公司:可以的。2022年1月6日,**:明天有时间吗,我们谈一下九洲的事情。2022年1月7日,**发送《九洲集团创新展示中心多媒体软件/影片验收交接单》及《工程竣工验收单》照片”盛世笔特公司提交二人后续聊天记录“2022年1月26日,**:严经理,我们之前说那个方案你们不同意是吗?华奥博展公司:对,因为上次跟我说完以后我就出差去湖北了,后来回来跟公司领导说了这件事儿,领导是自己去负责,我可能就不参与了,这个领导可能要跟你们谈一轮儿,因为这个扣的款太多了,所以领导这边肯定是不同意的。当时我跟公司说完以后,公司的意见是可能扣个两三万,可能还能接收,但是这样扣的话可能太多,可能是公司这边自己负责了,交给公司就行了。**:好的,我知道了。 盛世笔特公司主张直至2022年2月25日,华奥博展公司仍未将第3个影片整改合格,于是盛世笔特公司向华奥博展公司发送《关于九州企业展厅项目四个影片制作合同解除事宜通知函》“致华奥博展公司:2021年4月28日,我方因“九州企业展厅项目”的序厅影片制作工作与贵方签订了《四个影片制作合同书》(合同编号:best2021-04-W018,以下简称为“合同”)合同,约定由贵方拍摄制作序厅影片,而我方向贵方支付影片制作费。合同签订后,我方正常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但贵方存在所提供的影片标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不交付影片制品的违约行为,具体如下:1.在第二个影片(产业互联/数字实战)设计与制作完成后,贵方至今拒不向我方交付软件及相关内容;2.贵方提供的第三个影片(安全应急/北斗护航)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整改后依然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上述违约行为与情形经我方多次督促提醒,贵方至今拒不予以配合,拒不改正,贵方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有权法定解除合同;合同第八条的第1款、第2款之约定解除合同状况现在业已发生。结合前文所述,我方现特通知贵方:1.本函件发出之时起,合同即时解除;2.解除合同后,贵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5日内退还我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本合同总额的50%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盛世笔特公司另提交其于2022年3月1日与天津**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影片制作合同书》,及付款回单和发票,主张其找第三方完成影片制作,并支付费用4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华奥博展公司与盛世笔特公司之间签订《四个影片制作合同书》就九洲企业展厅项目4个影片制作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盛世笔特公司只监督影片质量,不对影片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华奥博展公司全权负责与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对接,负责控制影片修改风险,直至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验收。盛世笔特公司收到华奥博展公司框架(软件成品)后三日内组织使用方进行审核,待使用方审核后两日内通知华奥博展公司审核结果。华奥博展公司无条件按照使用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三日内予以整改。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无条件整改。华奥博展公司与盛世笔特公司均提交了2021年7月28日的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出具的北斗护航《九洲集团创新展示中心多媒体软件/影片验收交接单》写明“因未满足使用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终止”;以及2021年7月29日的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单载明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除空管影片、数字实战UI互动程序即影片2产业互动数字实战影片、北斗沙盘即影片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影片外其他影片、UI、互动程序中控系统等都已经按合同及要求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空管影片、数字实战UI互动程序即影片2产业互动数字实战影片完成后还在调整,调整时间过长,此两个影片程序甩项单独验收;北斗沙盘即影片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影片,施工单位按要求已经完成一版数字沙盘场景互动,但未满足使用方要求,经双方协商终止再调整制作。影片1与影片4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 2022年2月25日盛世笔特公司以华奥博展公司不交付影片2以及影片3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整改后依然不符合约定为由向华奥博展公司发送制作解除合同事宜通知函,华奥博展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盛世笔特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本案中,盛世笔特公司同意支付已经完成的影片1与影片4的制作费用合计15.5万元,并分摊差旅费和税金分别为6934元及9716元,合计17.165元,对于影片2和影片3的款项不同意支付并要求华奥博展公司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华奥博展公司发送制作解除合同事宜通知函,根据当前查明的事实,对于整个《四个影片制作合同书》,因影片1与影片4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并经过业主验收且验收合格,根据《交接单》与《验收单》载明的甩项单独验收,可以看出4个影片系可以独立验收使用的,故现未达到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以及法定解除条件;华奥博展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盛世笔特公司则诉讼本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亦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且在本案诉讼中,华奥博展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已经完成的影片1与影片4的制作费用合计15.5万元,故综合以上,《四个影片制作合同书》尚未解除。 其次,对于影片3,根据双方均提交的2021年7月28日《九洲集团创新展示中心多媒体软件/影片验收交接单》的载明,影片3安全应急北斗护航“未满足使用方要求,经双方协商终止再调整制作”、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手写“因未满足使用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终止。”根据盛世笔特公司与华奥博展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盛世笔特公司只监督影片质量,不对影片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华奥博展公司全权负责与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对接,负责控制影片修改风险,直至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验收。在框架约定内的软件内容经使用方审核不符要求的,华奥博展公司无条件按照使用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三日内予以整改,如三日内不能完成整改,华奥博展公司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确定最终完成日期。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无条件整改;如整改后依然不符合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盛世笔特公司有权扣除未支付款项。现根据对于“北斗护航”即影片3的2021年7月28日《验收交接单》以及2021年7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单》,影片3因未满足使用方要求,经双方协商终止再调整制作,使用方并确认“该项目终止”,结合2021年7月29日后双方的沟通修改中没有继续对于影片3未满足要求的地方进行调整修改,故一审法院认定华奥博展公司制作承担的影片3未达到使用方要求,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后续进行了整改而达到合同约定,故对于其要求盛世笔特公司承担影片3的费用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再次,对于影片2,根据双方均提交的2021年7月29日使用方九洲投资公司与盛世笔特公司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由于数字实战UI互动程序(即影片2)完成后还在调整,调整时间过长,甩项单独验收。根据华奥博展公司提交其员工与盛世笔特公司员工以及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后续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2月6日,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陆续提出修改意见,华奥博展公司多次进行修改并进行修改后的项目交付,2021年12月6日后业主方也就是使用方九洲投资公司未再提出修改意见。根据盛世笔特公司与华奥博展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盛世笔特公司不对影片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华奥博展公司全权负责与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对接,负责控制影片修改风险,直至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验收,华奥博展公司无条件按照使用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三日内予以整改。根据当前证据,业主方九洲投资公司在2021年12月6日后未再提出修改意见,盛世笔特公司主张影片2在此之后仍未达到要求仍在修改且华奥博展公司不予交付,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华奥博展公司依约无条件按照使用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予以整改并交付了影片2最终成片,使用方九洲投资公司自2021年12月6日后未再提出异议与修改意见,应视为通过了验收。现华奥博展公司已经将影片1、影片2、影片4最终成片交付使用方并通过验收,并将全部资料整理成套移交给了盛世笔特公司,盛世笔特公司应当支付该3部影片的30%进度款及10%尾款。 对于支付金额,合同原总金额为420820元,优惠价420000元,优惠额度为99.805%;合同约定影片1总价为35000+60000=95000元,影片2总价为96000元,影片4总价为60000元,三影片合计金额为251000元;三影片税金应为251000元*6%=15060元;合同原约定差旅费合计17000元,影片1、影片2、影片4按照价格占比差旅费应为251000元÷380000元*17000元=11228.95元。故影片1、影片2、影片4的影片金额及差旅费、税金合计应为277288.95元。根据合同的优惠额度,优惠价格应为277288.95元*99.805%=276748.24元。因此华奥博展公司共计应付276748.24元。 对于华奥博展公司的本诉请求,现盛世笔特公司已付金额为252000元,故应支付剩余未付金额24748.24元。据此,对于盛世笔特公司要求退还多支付款项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盛世笔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虽然华奥博展公司制作承揽的影片3不符合合同约定,但盛世笔特公司亦有在影片未再有修改意见提出而未及时支付后续款项的违约行为,且盛世笔特公司在华奥博展公司已经完成并验收多个影片的情况下向其发送解除整个合同的函件,故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故综合双方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对于盛世笔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4748.24元;二、驳回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盛世笔特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与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截图、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影片截图、现场使用方最后验收使用的影片截图各1页,拟证明华奥博展公司在2021年12月6日提供的第2个影片不合格,目前使用的不是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影片。华奥博展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盛世笔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二审处理结果不具有必要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其不作为二审新的证据予以采纳。 二审庭审中,盛世笔特公司和华奥博展公司均陈述称认可一审法院对案涉影片1、影片2、影片4的影片金额、差旅费、税金、优惠价格的认定和计算方式,认可一审法院对案涉影片1、影片3、影片4的处理结果,双方仅就影片2存在争议。盛世笔特公司明确其上诉理由为在2022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7日沟通后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影片2仍不满足业主方的修改要求;经本院组织双方核对,盛世笔特公司认可其上诉状中所述影片2未去掉DEMO标识的理由并不成立,不再以此节作为其上诉理由主张权利。此外,盛世笔特公司申请法院至现场查看影片2的使用情况,以证明现场实际使用的并非华奥博展公司交付的影片2。 本院另查,盛世笔特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盛世笔特公司以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不符合在2022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7日沟通后业主方提出的修改要求且未通过验收为由,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需向华奥博展公司支付案涉影片2对应的价款同时华奥博展公司向其支付案涉影片2对应的违约金,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是否存在不符合在2022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7日沟通后业主方提出的修改要求且未通过验收情形。对此,本院注意到,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在2022年1月6日盛世笔特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华奥博展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有时间协商九洲项目事宜,在2022年1月7日盛世笔特公司工作人员向华奥博展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九洲集团创新展示中心多媒体软件/影片验收交接单》《工程竣工验收单》照片,盛世笔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既未能体现在2022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7日后,业主方就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提出过何种新的修改要求,又未能体现在2022年1月6日和2022年1月7日后,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尚不符合业主方先前提出的何种修改要求。本院同时注意到,华奥博展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与盛世笔特公司工作人员、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微信群沟通记录显示,在2021年12月6日业主方工作人员询问案涉影片2是否完成更换车辆图片的修改要求且华奥博展公司工作人员随后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后,业主方未再就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提出修改要求,且盛世笔特公司在有自身工作人员在该群中、容易举出反证的情况下,亦未就案涉影片2经业主方验收不合格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此外,即便业主方目前使用的并非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在尚无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系因华奥博展公司提供的案涉影片2不符合业主方的修改要求且未通过验收所致的情况下,盛世笔特公司提出的法院至现场查看影片2使用情况的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盛世笔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盛世笔特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后变更公司名称,其民事主体地位未发生变化,盛世笔特公司应按一审判决履行自身义务,具体履行过程中其名称以其变更后的“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2.33元,由盛世笔特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