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2288号
原告: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环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666008。
法定代表人:曹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海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鹏兴路13号中兴花园10栋3A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07741Y。
法定代表人:巫洪谋。
原告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与被告深圳市天海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叶 云
审判员 马瑞琳
审判员 万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