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1944号
原告: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2115719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102691547)。住所地开发区凤洋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成昌。
原告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