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循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鄂7101执保18号
原告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循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三鼎钢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州循环贸易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包括已到期货款、质保金)738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鄂71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院已对福州循环贸易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包括已到期货款、质保金)7380000元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