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138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绍锋,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传辉,任总经理。
关于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38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