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13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7年3月18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1744077289H。
法定代表人:滕传辉,男,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与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381执126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