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1960号
申请人: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南苑C1C2幢114-117号,机构代码:9134170066143320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0713出生,43岁,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702民初338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223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