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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02民初3827号 原告: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南苑C1C2幢114-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池州市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