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冯慧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6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药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857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