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昝军,男,1972年4月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新疆冬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昝军与被执行人新疆冬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加孜拉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