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高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移动公司北侧。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海东、**。
被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云杉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7元,由原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