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3927号
原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A803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保定市儿童医院,地址,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39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儿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万景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