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民初3828号
原告: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黎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张仓路)。
法定代表人:崔晓兵,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郑州一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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