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259号
原告: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7253871B。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学院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任慧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静,河南清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因被告***将拖欠的购车款30000元交纳完毕,原告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兰考天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 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