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2621号
原告: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10-1-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付广场1号楼1门1-1-3301号。
法定代表人:战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继南,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悦城(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计360.5元,由原告天津津卫顺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