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2355号
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飞龙大道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3631E。
法定代表人:陈志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金城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3027Q。
法定代表人:丁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腾,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有线电视安装工程款678800元;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3640元(按合同总额30%计算违约金);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卓越平湖中环阳光星苑项目有线电视双向HFC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卓越平湖中环阳光星苑项目”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工程总价款为678800元。2019年6月,工程竣工并交付开通有线电视网络信号。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拖延拒付,2019年11月16日原告曾致函被告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无果,至今仍拖欠剩余工程款678800元未予支付。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每迟延一日需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利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卓越置业集团过度控制喀斯特公司,其才是案涉房产的事实开发商,依法应最终由其对案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卓越置业集团在股权上对喀斯特公司进行了绝对控制,2015年9月深圳卓越信捷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平湖中环阳光星苑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分别作为喀斯特73.71%和26.29%的股东,并对“中环阳光星苑”已批准可售建筑面积的开发权益进行约定,案涉房产在卓越信捷公司的13万平方米物业中。案涉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在卓越置业集团绝对控制喀斯特公司之时,包括喀斯特公司的印章由卓越置业集团保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卓越置业集团的领导担任,而卓越置业集团以喀斯特公司名义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卓越·星源”品名商品房的经营活动。目前卓越置业集团已经通过子公司卓越信捷取得全部13万平方米的收益包括案涉房产的全部销售收入并抽身而出,却留下其绝对控制期间建设和销售所发生的所有问题由被告承担,被告现无力承担。二、案涉合同的履行事实起止均发生在卓越集团绝对控制被告的期间,相关案件书面资料均由卓越置业集团使用被告喀斯特公司的公章进行,喀斯特公司并不清楚案涉合同的履行事实。三、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我们认为没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相反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当于2017年12月21日完工,但原告延迟至2020年1月份才将案涉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的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本案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应抵扣该相应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喀斯特公司)与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天隆公司)签订《卓越平湖中环阳光星苑项目有线电视双向HFC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和安装,工程项目为卓越平湖中环阳光星苑项目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内容为有限电视系统的设计、敷设有限电视电缆、安装有限电视所需的所有设备和配件及有限电视信号调试。工期为90天,特殊情形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可顺延。安装数量暂定普通住宅高层用户1697户。合同总价为678800元(1697户×400元/户),以实际施工户数终端结算为准。该工程款由甲方出资建设,不得向用户收取。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0%(339400元);竣工验收合格,电视主信号开通前,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剩余的建设费。若甲方违约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向乙方承担每天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对于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双方均在该合同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交付首期款,故经双方协商,原告于2019年7月中旬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完成施工。被告对原告主张迟延开工的主张不予确认,但确认涉案工程于2019年底2020年初完工。
2019年7月15日原告开具《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上载明购买方为被告,购买服务为有线电视安装工程,款项为3394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因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故该发票并未交付被告。
2019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函》一份,上载明喀斯特公司与原告签订《卓越平湖中环阳光星苑项目·有线电视双向HFC网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78800元,按照合同规定,进场施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价的50%(339400元),付款文件资料及发票我司工作人员已于2019年7月前送达贵公司,该项目现已施工将至末期,但贵公司首款还没有向我司支付,我司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催款,均未得到明确答复,现望贵公司尽快落实并支付该工程首款339400元。
2020年1月8日卓越中环阳光星苑开通有线电视项目,运营商为原告。双方就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主张将竣工验收材料提交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主张并未收到该份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客户开户表及客户开户发票用于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交付并进行运营。
另查,被告喀斯特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进行公司股东变更,公司变更决定深圳卓越信捷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9484万元,占比73.71%成为被告公司股东。2018年5月31日深圳卓越信捷投资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被告公司全部股权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被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与案外人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置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项目开发管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聘请卓越置业公司为“中环阳光星苑”项目的管理公司并依照该合约的条款对项目进行开发和管理。被告向卓越置业公司移交“中环阳光星苑”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项目公司的印章、证照、账户等资料,以实现卓越置业公司对“中环阳光星苑”项目的实际控制。被告、卓越置业公司及深圳市中环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在该协议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卓越平湖中环阳光星苑项目有线电视双向HFC网络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原告于2020年1月开通有线电视项目并进行相关运营维护,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款678800元。关于被告主张卓越置业集团过度控制喀斯特公司,其才是案涉房产的事实开发商,相关案件书面资料均由卓越置业集团使用被告喀斯特公司的公章进行,喀斯特公司并不清楚案涉合同的履行事实,依法应最终由其对案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深圳卓越信捷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31日将被告公司股份转让第三方并完成工商登记,被告主张与深圳卓越信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订《平湖中环阳光星苑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交的2016年6月15日被告与卓越置业公司签订的《项目开发管理协议》,约定是向卓越置业公司移交中环阳光星苑”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项目公司的印章、证照、账户等资料,但被告并为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自身公司公章移交卓越置业公司。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合同签订的相对方为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基于商业合作产生的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迟延交付涉案工程,因此需扣减相应违约金的主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工期为90天,原告主张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中旬,结合原告税票开出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本院对原告开工时间采纳为2019年7月15日。双方对涉案工程并未签收交接单据,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完工,被告主张2019年底2020年初完工,结合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8日开通运营,本院采纳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8日完工。工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8日,共计177天,超出约定工期87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电视主信号开通前,被告应向原告付清剩余的建设费。若被告违约,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的,向原告承担每天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对于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的,每拖延一天,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承担相应损失。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该自2020年1月9日起扣除超出约定工期87天,自2020年4月4日起开始计算。因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对此予以调整,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以67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6788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67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2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原告负担112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6200元;被告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雅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