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前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0865号
原告: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Q884L。
法定代表人:鲁先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耀,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登,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飞大道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3631E。
法定代表人:陈志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磡路南四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4F344。
法定代表人:赵勇。
第三人:深圳市星火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磡村二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75130X。
法定代表人:鲁继祖。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星火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被告天隆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前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途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继耀、陈文登、被告天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被告前途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鲁继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和磡村通信设施的侵权行为,并由被告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的时间内拆除搭建在原告机柜、管道、光纤光缆上的通信设施、线缆等;2、赔偿因私自占用原告通信设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停止侵权之日,按6.386孔公里乘以5000元计算管道一次性连接费用127720元,光纤一次性连接费用是12.915对芯公里乘以5000元为32287.25元;光纤月租费按月计算,12.915×6个月×200元/月=38744.70元;管道租金按月计算,计算方式为6.386孔公里乘以月数,乘以1600元/月每孔公里再乘以月数6个月为40780.40元,以上四个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239622.35元;2020年1月1日起管道租金按照6.386×1600×月份,光纤月租费按12.915×200×月份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至6月,原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村投资建设了通信管道、室外综合机柜、FTTH光纤网络,由第三人进行经营并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宽带运营服务。2019年9月17日,原告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位于和磡村内原告的室外机柜设备、部分管道(含引上管道)、FTTH光纤网络被占用,从标明的物证发现有被告天隆公司坂田分公司网络接入原告的设备,并且设备已加电启用数月。原告认为,位于和磡村内通信设施的室外机柜内设备、通信管道、FTTH光纤网络由原告投资建设,所有权和经营权属原告所有。原告并未授权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单位接入和使用。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穿放原告通信管道1.632KM,占用原告通信设备1个,光缆(含同轴电缆)累计占用管孔资源6385.8米,累计占用光纤网络纤芯资源12.915芯对公里。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致函被告,严正提出被告的行为已违法,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谈赔偿事宜。然而,被告对于原告的提醒与交涉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也没有与原告联系。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非并坂田街道和磡村通信管道的所有人,原告没有权利向我公司收取通信管道使用费用。1、深圳市坂田街道和磡村是一个城中村,目前由深圳市和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本案涉及的通信管道位于和磡村小区内,属于和磡村小区的地下建筑物。原告自称拥有该通信管道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和磡村小区地下的通信管道所有人并非原告而是和磡村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如果和磡村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确系原告建设,原告也只能是地下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方。2、和磡村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建设,依据我国建筑法以及《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包括房屋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线路、管道的建设安装。在建设过程中还应当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开挖道路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合格证》。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建筑活动合法性的保障。原告起诉被告侵权责任,除了自证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还具有证明其不动产取得合法性义务,否则,原告的诉请缺乏必备的法律依据。3、和磡村小区通信网络的升级建设,是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三线下地”(电话线、电视线、网络线由空中转入地下)工程,我公司作为广电网络营运商,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完全义务的承担起广电光纤网络由空到地铺设,保证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播出。为此,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坂田街道分别以工作函和文件形式,“有线电视网络属于广播电视宣传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重要环节”要求各级单位免费开放地下管道,让我公司的光纤网络免费进入和使用通过地下管道。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专门发文,请求政府对我公司进行财政补贴或纳入整治项目预算。我公司早年就将和磡村小区予以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全覆盖,此次参与“三线下地”工程,大部分费用都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我公司在通过地下通信管道铺设光纤光缆中,和磡村委会也都积极配合工作,期间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支付地下通信管道费用。二、原告请求我公司支付地下通信管道使用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不具备收取地下通信管道收费的资质。原告向法庭提交《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作为其向我公司收取通信管道费用的依据。但该费用主体却与原告毫无关系,该收费通知上的收费单位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并不是经国务院批准取得“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资质主体,不具备收取管道使用费用的资格。原告明知未取得收费资格,仍然向我公司索取地下通信管道使用费用,其行为即为非法收费。三、本案追加被告前途公司与我公司是合作合同关系,前途公司也是和磡村小区的授权光纤入户下地投资建设合作单位。我公司及前途公司在和磡村小区的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安装业务都是依法行为。2019年初,前途公司与和磡村委签订《光纤入户下地摊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并开始在住宅楼道建设铺设管线暗道等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7月15日,我公司与前途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我公司负责将自己的光纤宽带接入和磡村小区主机房,负责宽带流量的输出,由前途公司在和磡村小区代理我公司从事“宽带产品的市场拓展及宽带产品的安装及维护”(即从主机房到入户安装和销售网络宽带)。《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前途公司根据宽带业务的销售拓展,安装宽带入户,我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业务分成。我公司在和磡村小区的所有行为都是依据合同办理,我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行为。四、原告自称在和磡村小区投资建设通信设施,“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施工方,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过一分钱的工程款,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第三人深圳市星火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才是与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在和磡村业务合作伙伴,即使查实原告确有在和磡村建设通信设施,那也只是作为第三人在和磡村的施工单位,和磡村的通信设施也是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前途公司答辩称:因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之前与第三人是合作关系,赵勇本人是第三人的股东,因为第三人公司没有履行合约,原告投资的管道我公司也有投入。赵勇是第三人2019年1月份经工商登记的股东,2019年1月份之前赵勇是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股100%),前期是第三人开挖和磡村的地下管道(2018年3月份,第三人与村委签订的宽带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的是业务合作,没有约定开挖,但是实际上我们是开挖的),在第三人开挖了1/3以上管道后在2019年1月第三人因资金不足,原告找到赵勇个人谈合作,确定原告管道要开挖、护线这些东西都要做完后原告才能占股65%,之后因为现场需要人管理,第三人与赵勇签订了劳动合同。管道的所有权有一部分为赵勇所有。
第三人答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赵勇作为第三人的股东,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与被告天隆公司签署运营合同,严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与第三人深圳市星火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展家庭宽带第三方合作共建项目业务合作的协议书》,该协议有如下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乙方所拥有的自主投资建设网络覆盖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村区域开展业务合作,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区内以按照甲方制定的产品策略开展合法合规的家庭宽带业务销售;合作期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共三年;根据甲乙双方的网络对接要求,完成协议区内的网络资源对接,该项目采取分段、可选合作模式,乙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为A项+B项+C项,除与甲方合作内容外,乙方不得在协议区内自行开展宽带业务;乙方应配合提供符合甲方维护要求的设备配置环境,合作商负责接入侧网络投资建设,拥有其投资、建设的相关资产所有权,并面向用户进行销售和后续维护,承担相关资产后续维保等保证正常运行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15日,原告(甲方)与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通信工程委托施工协议》,协议有如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深圳市龙岗区和磡村“三线下地”项目;工程内容为对深圳市龙岗区和磡村住宅进行光纤入户改造,主要工作内容为管道建设、光缆布放、立光交、安装分纤箱、光缆成端、记入光皮线布放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期限120天,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结算依据为实际覆盖用户数×单信息点单价,单信息点单价为50元/户。2019年1月7日,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龙海平签订《通信建设工程内部劳务承包框架协议》,将光纤入户基础设施建设的劳务作业(包括并限于通信管道建设、光缆布放、光交箱分纤箱安装、光缆成端,三线下地剪线、用户平移等)发包给龙海平。2019年4月17日,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潘成林签订《通信建设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将管道建设、手井建设发包给潘成林。
2019年7月15日,被告天隆公司(甲方)与被告前途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有如下内容:甲乙双方合作拓展宽带业务,甲方授权乙方拓展业务的区域为坂田街道和磡村;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业务为宽带产品的市场拓展、安装及维护;甲方有义务进行宽带主要光缆(骨干网建设),为乙方开展业务维护宽带提供主链路支持(到乙机房);乙方有权以甲方市场代理商的身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代理业务的市场拓展活动;乙方负责城中村内楼宇接入网及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用户营销拓展及用户的安装维护工作;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以区域内乙方发展的正常收费终端的自然月出账金额为结算依据,在扣除甲方应得的10元/月数字电视分成款后,甲方按结算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终端数小于500时,甲方分成为36%,乙方分成为64%;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19年11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磡居民小组(甲方)与被告前途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光纤入户下地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协议有如下约定:甲乙双方就和磡村物业管辖域内光纤到户,投资建设及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光纤到户投资建设的主要目的,为全面推进“宽带中国”、“提网速、降资费”战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安全,为智慧社区提供相关高速网络信息服务,实现社区范围内光纤全覆盖,通过“三线整治”,提升居住环境及消除消防隐患,实现用户自主选择接入运营商;建设内容,彻底整治三线,将原悬挂于空中的三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网络线)统一规划,具体实施包括管道、管井网设计、开挖建设、光缆布放熔接、光缆箱体装挂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物理条件达到标准的进行FTTH工程建设,物理条件未达到标准的进行FTTB工程建设;甲方作为合法有效的管理机构,受全体村民以及村民委员会委托,对物业以及物业相关配套的管网的外部合作进行接洽、谈判以及合作协议的签署;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投资建设的光纤等通信设施用为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也不允许其他第三方重复建设,重复布入光纤管网;乙方负责合作区域内光纤到户投资建设、末端装维和提供技术服务、统一营销受理以及其他技术服务;乙方负责对其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等相关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并负责公平引入合法的电信运营商或其代理商;乙方对其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等相关资产拥有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至下一周期;为避免双方对合作区域内重复开挖、建设,导致投资资源的浪费,甲方双方在合作期内保持唯一性合作关系;由于乙方投资方原因,乙方就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允许转让给第三方公司,须和甲方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另查,被告前途公司系于2019年3月23日经依法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勇,赵勇系自然人股东。第三人深圳市星火电通科技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2月25日经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赵勇占100%股份;2019年1月15日,赵勇(甲方)与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星火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65%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协议第四条约定“四、股权转让完成条件:1、甲乙双方完成本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65%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开始着手和磡村的投资施工建设,且施工周期为合同签订起5个月内完成相应施工。具体施工建设包括三网合一分纤箱、光缆布放熔接、管道开挖回填放管、通信井管装设,机柜设立等。2、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已均已明确载明甲、乙双方持有该股权比例。3、乙方收取甲方移交的关于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2019年9月17日,第三人工商登记变更,股东变更为赵勇及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其中赵勇出资70万元占35%股份,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出资130万元占65%股份。原告系于2016年9月9日经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19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鲁先存。
再查,被告天隆公司通过涉案的地下管通将线缆光纤接到和磡村主机柜,从主机柜至各电户的光纤由被告前途公司负责处理,被告前途公司没有新铺拉光纤而是使用了原告称系其铺设的光纤。
庭审时,原告称其投资和磡村光纤网络改造工程共计997808.31元,第三人没有投资;第三人称其没有投资,而被告前途公司称赵勇个人投资了88万多元。原告、被告前途公司、第三人均称第三人曾与和磡村委签订过宽带合作协议,被告前途公司称协议没有约定管道归谁所有,应该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第三人称因其没有出资,放弃所有权利,同意由原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案原告提供的2018年12月1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关于开展家庭宽带第三方合作共建项目业务合作的协议书》看,第三人以其拥有的自主投资建设网络覆盖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村区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庭审时原告、被告前途公司、第三人均称第三人曾与和磡村委签订过宽带合作协议,故虽从证据看原告曾就涉案区域光纤工程进行一定资金投入,但不能依此认定原告享有《关于开展家庭宽带第三方合作共建项目业务合作的协议书》及第三人与和磡村相关单位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权利,第三人庭审时称其没有投资,放弃所有权利,并同意由原告主张权利,因被告前途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同时系第三人的股东,赵勇称其投了88万元,就本案而言股东的投资应视同法人的投资,第三人在庭审时所称的其没有投资并放弃权利由原告主张权利因与事实不符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基于与和磡村相关单位及其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享有合同权利义务,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以利害关系人的地位提起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应由第三人主张相应权利,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志联网络(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林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