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5418号
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飞大道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3631E。
法定代表人:麦上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威,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12号深港建筑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473A。
法定代表人:蔡广仕。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