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葫芦岛新竹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402民初1888号
原告葫芦岛新竹保温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孙磊。
原告葫芦岛新竹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葫芦岛新竹保温装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孙磊系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拉料司机,被告***系*****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2015年8月16日至9月14日,被告孙磊在原告公司机械加工厂院内多次拉走保温材料共计182300.20元,孙磊在出库单上签字。后***还款10000.00元,尚欠172300.2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保温材料款172300.2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磊具体的住所详址等自然情况,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新竹保温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00元,退还原告葫芦岛新竹保温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