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5871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盈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