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申请执行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403执577号

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403民初15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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