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403民初158号
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财务。
委托代理人陈怡,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新,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陈怡,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2012年12月为被告承建“渤船集团坞区现场生产辅助楼”部分工程,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财务挂账数额为1,650,000元,现被告不予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现正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葫芦岛市的总体改革要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因改革情况错综复杂,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被告的相关财务凭证均已封存,也无法与原告核对是否欠款以及欠款多少,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综上,被告申请本案的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7月10日,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发包人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坞区现场生产辅助楼工程项目,2012年10月18日,原告自被告处承建“渤船集团坞区现场生产辅助楼”部分工程,并签订协议书。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工程结算表,并已按照工程结算表结算部分工程款。2018年6月15日,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工程款证明一张,载明:“2012年12月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渤船集团坞区现场生产辅助楼工程时,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5万元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650,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调解中,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正荣认可该笔工程欠款属实。因被告公司进入重组程序,其单方没有权限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结算表、欠工程款证明、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结算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650,000元工程款,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应自被告出具欠款证明之日起即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50,000元为基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正在进行改革,其相关财务凭证已经封存,无法核对该笔欠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但被告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并在庭前询问笔录中,该公司法人杨正荣对该笔工程款的欠款事实和金额均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已减半),由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恩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策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