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辽1403民初2350号之一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伟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