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2民初528号
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鞍山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5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民终32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鞍山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宏霞 人民陪审员  李兴兵 人民陪审员  贾喜春
书 记 员  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