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廉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本县民初字第00358号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女,1965年3月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系被告***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全部返还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军
人民陪审员徐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