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腾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楼酒店宾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腾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腾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是案涉房屋的消费者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解 芳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