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保79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国通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03211191748171,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开河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赵洪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0321MA0XP7096G,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粮食局开发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03027387557767,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前峪村。
法定代表人:曹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2021)辽0321民初3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5562909.44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5562909.44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秀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