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4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安。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君道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栋19层246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君道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1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上诉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