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1550号
原告:辽宁众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繁荣街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前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因被执行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