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3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前裕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市东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1-44-15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鞍山市东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zdqz立案审查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