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4365号
原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锋,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灵洞乡白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庆富,主任。
被告:兰溪市灵洞乡白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兰溪市振兴路**iv>
法定代表人:赵社生,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灵洞乡白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兰溪市灵洞乡白坑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胡琴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方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