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民初479号
原告: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东方丽景悠然居2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良。
破产管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李喻、张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马超。
委托代理人:吴孙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山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格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霄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