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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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4605号
原告:**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9010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灵洞乡白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振兴路1250号。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市灵洞乡白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市振兴路1250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灵洞乡白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市灵洞乡白坑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7元(已减半),退还原告**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方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