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2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301室-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301室-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水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枫香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