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6994号之一
原告: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5JNMP2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红玫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82X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毛家桥路北西城纪商务大厦AI座9楼***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金美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