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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第三人: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82XA。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通知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减免)。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