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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1626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六纬路201号B70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智慧大厦1栋1A22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明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