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1626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六纬路201号B70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智慧大厦1栋1A22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明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