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1264号
原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原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212号。
原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贝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