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141号 申请人:邯郸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铁**2号乙院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M0H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636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环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8913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兰州***和支行账号7025××××5012内的存款29891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