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再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ZHAOSHAORUO),芬兰共和国国籍,男,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京民申55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麦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岛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可证实,***共收到案涉油画工程款40.5万,***对到底收到多少工程款进行了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2、***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壁画,经多次联系,均拒绝完成壁画绘制及掉色、开裂部分修复等重要工作,未履行合同义务。案涉油画系第三方完成完善和整改,***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且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40.5万。3.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本案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的条件,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为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再审申请人所在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涉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背景墙壁画的制作,且答辩人完成的该壁画背景墙已投入使用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款项,应向答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麦岛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5万元;2.判决麦岛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麦岛公司承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制方、甲方)与***(承揽方、乙方)签订《***工作室壁画合同》,约定由***设计、制作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背景墙油画工程,工程名称为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为玉门市新市区法院西侧,承揽工作内容为首层大厅背景墙油画,工程期限为40日,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合同造价为70万元。同时,《***工作室壁画合同》中还约定:2.2甲方签字确认乙方设计稿,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乙方合同总款的30%,该30%为首批预付款。甲方在乙方壁画工程进行到一半,第15个工作日确认乙方进度之后,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40%。甲方在乙方壁画完成后签字确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总款剩下的30%;第四条双方责任中甲方责任第二项为按约定日期和数额付款;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偿付违约金要求,违约金为总款的20%,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偿付违约金要求,违约金为本合同总款的2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之日为生效日期。《***工作室壁画合同》上甲方处加盖了“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部”的公章,法人代表处签名为***,乙方处签名为***。 另查明,2016年3月9日,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庭审中,***称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背景墙的油画工程于2016年7月初就已制作完成,但麦岛公司并未进行验收,现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已经投入使用,对此***提交了多张壁画施工的图片及麦岛公司网站上的网页图片用于证明上述事实。另,***称麦岛公司的代表***通过其个人账户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9月9日及2016年9月10日分三次向***支付工程款15万元。同时,***主张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为《***工作室壁画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的五个工作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系芬兰共和国籍,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适用,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本案中***与麦岛公司签订的《***工作室壁画合同》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甲方加盖的公章为“甘肃麦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部”,由于项目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其对外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麦岛公司承担。***提交了多张壁画施工照片及麦岛公司网上关于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宣传网页用以证明***实际承接了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背景墙油画工程,并已制作完成投入使用,在麦岛公司未参加庭审,并放弃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背景墙的油画工程,麦岛公司应如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付款时间,***称2016年7月初就已完工,由于麦岛公司未进行验收,故主***公司应在《***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之后的五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在《***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约定“甲方签字确认乙方设计稿,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乙方合同总款的30%,该30%为首批预付款。甲方在乙方壁画工程进行到一半,第15个工作日确认乙方进度之后,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40%。甲方在乙方壁画完成后签字确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总款剩下的30%”,根据上述约定,麦岛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时间应为***壁画完成后其签字确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其次,在麦岛公司未出庭抗辩的情况下,根据***提供的证据可出看出,***在《***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即2016年7月20日)已经完成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背景墙的油画工程,现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已经投入使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根据上述约定,在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在工程完成之后,麦岛公司虽未进行验收及签字确认,但是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麦岛公司三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均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故应视为麦岛公司以其实际行为对***实施的工程进行了验收确认。综上,对于***主***公司应在《***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之后的五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采纳。鉴于2016年7月20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为2016年7月27日,故麦岛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时间应为2016年7月27日。现***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麦岛公司仅于2016年7月29日、2016年9月9日及2016年9月10日分三次支付工程款15万元,《***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约定的合同造价为70万元,在***按期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其主***公司支付剩余55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麦岛公司未按期向***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工作室壁画合同》中约定“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偿付违约金要求,违约金为总款的20%”,***主***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京0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一、麦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工程款55万元;二、麦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违约金14万元。 本院再审庭审中,麦岛公司提交了向***已支付40.5万元的凭证,***承认收到了40.5万元工程款。 另,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提交的壁画完成照片进行了质证,麦岛公司对壁画完成照片不予认可,不承认照片中的壁画系***所作。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作室壁画合同》3.2条约定:乙方按照设计图绘制,甲方如有特殊绘制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3.4条规定:在绘制墙体2年内,如颜料出现脱落或起裂现象,由乙方负责免费修补绘制。(备注:墙体由于自身质量或环境等问题或人工引起的变色或脱落、起裂等情况乙方均不负责)。4.1条约定: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后更改设计和变更尺寸。 另查,2016年10月22日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处向麦岛公司发出《工程进度督办通知》,对一层壁画创作和呈现的效果提出意见及整改要求为“一是要求对一楼壁画进行整改补充完善,要求呈现出的壁画作品要体现玉门城市发展的整体面貌。二是要求画面整体视觉比例要适当,色彩要鲜明,整体要大气。” 另外,业主(监督方)为玉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筹建处,甲方(委托方)为麦岛公司,乙方(施工方)为北京尼德艺彩艺术工作室的《油画装饰工程合同》第二条工程内容约定:对***壁画工作室未完成的壁画和需要整改的部分进行完善补充,形成色彩对比鲜明、视觉比例适当、突出城市发展主题的油画绘制。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审庭审及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作室壁画合同》《工程进度督办通知》《油画装饰工程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与麦岛公司签订的壁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麦岛公司称***完成的壁画有颜料掉色、开裂现象,应由***负责免费修补绘制,但麦岛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作壁画存在掉色、开裂等质量问题。从上述《工程进度督办通知》的要求来看,并没有提出***的壁画有掉色、开裂等质量问题,且麦岛公司提交的其向***发出的整改通知以及双方的微信短信截屏等证据中均没有提出***的画作存在掉色、开裂等质量问题。麦岛公司与北京尼德艺彩艺术工作室的合同明确约定整改内容为突出城市发展等内容,更进一步佐证不存在麦岛公司所称的掉色、开裂等质量问题。其次,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要按照设计图绘制,麦岛公司如有特殊绘制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需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中还明确约定麦岛公司不得在合同签订后更改设计和变更尺寸。而上述《工程进度督办通知》中“突出城市发展”“整体要大气”等要求属于设计方案的调整和变更,并不包含在设计原稿之中。根据双方的约定,设计方案的调整和变更,需合同另行约定,故***有权予以拒绝。 麦岛公司虽然对***提交的壁画完成照片不予认可,不承认照片中的壁画系***所作,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否定,且已经向***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从双方的微信短信截屏可以看出,麦岛公司仅仅要求***进行整改,并没有提出***没有按照设计图完成壁画。故一审法院结合***提交的壁画完成照片以及麦岛公司支付报酬的时间认定壁画已经完成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没有最后验收,系因麦岛公司变更设计图造成,与***无关,麦岛公司未按期向***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麦岛公司已经向***支付工程款40.5万,尚欠29.5万未支付,一审法院认定麦岛公司尚欠55万元工程款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麦岛公司提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问题,由于管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故对麦岛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麦岛公司部分再审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HAOSHAORUO)工程款29.5万元; 三、驳回***(ZHAOSHAORUO)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2073元(已交纳),由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