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220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金骏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639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付永,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机场路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吉进,经理。
申请人烟台金骏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金骏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