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705号
原告: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孙玉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丰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林才,经理。
原告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丰金地产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