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2515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金,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鲁0612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241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海德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贵俊丽